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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一)专利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三)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六)专利权的终止;
   (七)专利权的恢复;
   (八)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专利权的授予;
   (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专利权的终止;
   (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十四)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十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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