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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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