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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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