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海关在两种情况下有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依申请扣留
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依申请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 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4、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我国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扣留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扣留
依职权扣留,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职权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 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 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 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 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考虑到海关在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时,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保障,修订后的《条例》仍然规定,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步骤
1.注册为系统用户。
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时间和提高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效率,除特殊情况外,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所以,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2.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3.缴纳备案费。
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每项备案800元)汇入海关总署账户,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权利授权号或备案申请编号;
4.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
5.补正申请。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备案系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受理、审核、核准和驳回申请的全部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意见,对其申请进行补正。
6.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不退还原申请文件。
(二)缴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须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缴纳备案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1.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缴纳备案费银行帐户如下: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王府井支行营业室
注意: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
2.海关总署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3.退还备案费
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后,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应当退还备案费。但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4.续展备案不再缴费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